SDSP022T0117-施工架搭設及拆除作業
IOSH安全資料表 | 施工架搭設及拆除作業 | 類號:SDS-P-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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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號:0117 |
介紹
1. 使用範圍
施工架係工程施工中之臨時構造物,用以承載人員及物料,作為施工場所完成高處作業所需之構架,目前大部份用鋼管組合而成,非都市地區部分使用竹子組合而成、極少部份施工架亦有以圓木搭設而成、其他因其構造目的及特性亦有各種特定用途及材料所製成之施工架,如:鋁合金施工架。
施工架因材質及目的不同,應分別予以設計、搭設、使用、及管理,否則就無法得到其應有之經濟性與安全性的平衡,除了材料取得的成本外,同時在施工架搭設及拆除作業上亦必須考慮安全性及施工效率。
施工架之搭設必須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由結構技師妥為設計之,以確保施工架之安全性。
2. 解釋名詞
(1) 斜籬:斜籬係設置於施工架上做為防止物體飛落造成災害之延伸構造,依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之規定應向外延伸最少為二公尺,強度須能抗七公斤之重物自三十公分以三十度自由落下而不受破壞,若以鐵皮製造者,鐵皮厚度最少為一點二公厘。(如照片1、照片2)
(2) 繫牆桿(挽架):繫牆桿(又稱為繫壁桿)為施工架與主結構體連結之桿件,該桿主要在提供施工架抵抗橫向位移之能力,以保持施工架垂直,並確保施工架與主結構之距離,俾利於諸如模板組立之工作便利。(詳圖5)
(3) 施工架種類:施工之種類依其分類方式不同有許多種分法,有以材料分類,有以構造型式分類者,本文以施工架之目的與特性而分,可分類如下:
A. 固定式施工架:施工架除地面外與其他構造物有固定之連接,稱之為固定式施工架。此類施工架多用於結構工程的垂直方向,並藉主體結構工程施以固定。
B. 活動式施工架:施工架除地面外,與其他構造物並未固定連接。
C. 移動式施工架:施工架除地面外,與其他構造物並未連接,同時移動施工架時,該施工架不須拆解即可移動,無論其移動方式係屬自備動力或其他外力移動。一般下方多設有輪子以方便移動。
D. 滿堂架:施工架組合整體規模較大,可能為固定式與活動式之混合組合,其規模一般指高度三公尺以上,長寬高比例接近或寬度長度遠大於高度甚或充滿整個結構物的內部,故此稱為滿堂架。此類施工架多用於大面積之作業:如禮堂內部裝修等。
E. 懸吊式施工架:施工架之固定方式係以吊索方式自上方垂下,始可到達作業位置者。懸吊式施工架多用於垂直方向無上下設備可使用者:如洗窗機、吊籠等。
F. 懸臂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係以懸臂方式自固定端延伸到作業位置者稱之。本類施工架多用於土木工程中,如:橋梁工程懸臂工法所使用之工作車等。(有關懸臂施工法之介紹可參考本安全資料表之「懸臂施工法」)
危害
1. 潛在危害,災害類型,災害防止對策:
施工架之組立及拆除作業中主要之潛在危害不外乎施工架構件及作業人員之位能,以及作業場所鄰近架空高高壓電線之電能,因此而衍生的災害類型有:(1)倒塌(2)墜落(3)飛落
(1) 倒塌:倒塌原因多為人為因素,如構作缺陷、構作間椄合不良、荷重過大或偏心荷重、繫牆桿構件缺陷或安裝不當、切除無替代措施等;或因基礎變化或地層變動所引起。
防止對策:
A. 作業過程中每一步驟應嚴格要求依正確步驟實施,作業主管應嚴格監視構作組合狀況及荷重狀況、繫牆桿固定情形等。
B. 作業前依設計圖於施工架基腳舖設墊皮或作土壤改良防止基腳沈陷。
C. 遇地震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人員退避至安全避難場所。
D. 地震或地質變化後,應徹底檢查施工架再行作業。
E. 施工架構件於施工前完成檢查方得使用。
(2) 墜落:墜落為施工架搭設及拆除之最大危害,通常發生於安全設備及個人防護器具不足。
防止對策:
A. 設置作業主管以監督從業人員確實配戴及使用防護器具。
B. 做好人員教育訓練 ,使人員能確實配戴防護器具。
C. 安全設備應確實完成。
(3) 飛落:施工架搭設及拆除造成飛落有構件(物料)飛落及工具飛落為主要項目。
防止對策:
A. 手持工具綁於工作腰帶上。
B. 物料運送前應確實綁紮。
C. 注意起重機、捲揚機本體及操作安全。
2. 安全裝置之構造、作動、功用等原理:
(1) 安全斜籬:安全斜籬之作用係在將飛落物引導至工區以減少飛落物對他人所造成之傷害。其自施工架上外伸水平距離為二公尺,以框架製成,上舖斜鐵板或護網,自外而內向下斜張。遇有物體飛落時,該物體將會依斜籬滑回工區內或停在施工架上,以避免二次災害之發生。
3. 相關作業環境之危害:
(1) 感電:施工架搭設及折除作業之感電危害多為防護不足。
防止對策:
A. 作業週圍架空電線、輸配電設備應做護圍、絕緣、掩蔽或遷移。
B. 接近架高電線之作業人員應指派作業主管指揮並監督作業。
作業程序(流程圖詳圖7、圖8)
1. 施工架組立之準備作業注意事項:
施工架搭設作業前應做好規劃及準備,該作業注意事項有:
(1) 施工架是否己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安全無誤。
(2) 施工架之所有材料應確實檢查是否符合設計圖說或施工圖。
(3) 人員所使用之防護器具是否齊備、功能正常。
(4) 作業人員精神是否正常。
(5) 作業方法、程序等是否己完成規劃,防護設施、使用物料、機具設備、零配件數量是否充足,型式是否正確。
(6) 作業場所是否己完成應有之防護準備,如高壓電線包覆等。
(7) 作業場所是否己完成必須之管制,如地面管制、交通管制等。
(8) 吊運物料之設備是否完成檢查及檢點。
(9) 確定作業順序的安全性。
(10) 有無其他防護措施需要特別加強或補足之處。
(11) 搭設時其他配合工種動線為何?是否管制?
2. 施工架組立作業中注意事項:(參考圖1)
(1) 作業前檢查安全防護器具是否功能正常。
(2) 隨時檢查每一作業人員精神狀態。
(3) 作業人員服裝是否符合規定。
(4) 作業主管必須在場監督每一作業人員確實使用安全防護器具。
(5) 作業主管必須監督作業人員依施工順序執行搭設作業。
(6) 遇有不合之材料應即另行堆置,不得使用。
(7) 依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實施休息及限制從事該作業之規定。
(8) 吊運設備應架設於堅實位置,並應予適當之錨定。
(9) 吊運設備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檢查、檢點、使用與管理。
(10) 移動式施工架於架設作業中不得移動。
3. 施工架使用注意事項:(參考圖3、圖4、圖6、照片3、照片4)
(1) 每週之定期檢查務必確實。
(2) 施工架遇地震(四級以上)及強風(風速每秒十公尺以上)後應實施檢查。
(3) 檢查發現施工架材料有所缺損應立即停止作業,非俟修理完善,不得作業。
(4) 施工架之繫牆桿或其他作為固定用之材料、構造,不得任意更動。(參考圖5)
(5) 施工架任一部非經強度計算均不得自行移動或變更之。
4. 施工架拆除作業注意事項:(參考圖2)
(1) 拆除前應對施工架全面檢查每一構件是否有缺損之狀況。
(2) 人員所使用之安全防護器具是否齊備。
(3) 作業人員精神是否正常。
(4) 作業方法、程序等是否己完成規劃,安全防護器具、使用物料、機具設備、及零配件數量是否充足、正確。
(5) 作業場所是否己完成應有之防護準備,如高壓電線包覆、護網等是否缺損。
(6) 作業場所是否己完成必須之管制,如地面管制、交通管制等。
(7) 吊運物料之設備是否完成檢查及檢點。
(8) 確定作業順序的安全性,任何施工架之拆除均有其一定之作業順序,非經正確之規劃,不得任意變更之。
(9) 切除繫牆桿時,確認施工架的穩定性,必要時應以臨時支撐固定,防止施工架倒塌。
(10) 有無其他防護措施需要特別加強或補足之處。
(11) 其他配合作業人(如:繫牆桿切除人員、補貼磁磚作業人員)應採安全設施、作業程序與方法等,應與施工架拆除作業事前完成協調,避免共同作業時下引致事故的發生。
圖片來源:台北市勞動檢查處。
1. 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須於現場指揮勞工作業。
2. 作業者將安全帶繫於下層施工架。
3. 先架設兩端最外側及次外側之施工架。
4. 於兩端次外側施工架拉上安全母索,再進行中間部份之施工架架設。
圖1 施工架組立
圖片來源:台北市勞動檢查處。
1. 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須於現場指揮勞工作業。
2. 作業者繫安全帶先拆除中間部份之施工架。
3. 作業者將安全帶繫於下層施工架後,再拆除本層之安全母索。
4. 拆除兩端最外側及次外側之施工架。
圖2 施工架拆除
圖片來源:台北市勞工檢查處
(施工架與外牆開口鋪安全網防護)
1. 施工架之工作台應以水平架鋪滿。
2. 施工架與構造物之間繫應每兩層架以長條行安全網鋪滿。
3. 勞工應確實佩掛安全帶。
圖3 施工架安全作業之一
圖片來源:台北市勞工檢查處
1. 施工架之工作台應以水平架鋪滿。
2. 施工架兩側鷹架設交叉拉桿。
(施工架行走安全:兩側交叉拉桿並鋪滿水平架)
圖4 施工架安全作業之二
圖片來源:台北市勞工檢查處
1. 施工架(繫牆桿)垂直方向每5.5公尺以內,水平方向每7.5公尺以內與建築物妥實連接且須強度足夠。
2. 施工架架設須穩固。
3. 須有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4. 應於施工架內,外側設置上中欄杆及腳趾板。
圖5 施工架組立安全設施之三
圖片來源:台北市勞工檢查處
圖6 施工架作業安全母索架設方式
圖7 施工架搭設作業流程圖
圖8 施工架拆除作業流程圖
照片1 斜籬裝設例一(以鋼板製成)(資料來源:本計劃參與人員自行拍攝)
照片2 斜籬裝設例二(以網屏製成)
(資料來源:本計劃參與人員自行拍攝)
照片3 移動式施工架使用輪子必須備有制輪裝置
(資料來源:本計劃參與人員自行拍設)
照片4 施工架須設置中欄杆(資料來源:台北市工礦安全衛生技師公會)
相關法令標準
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 第十七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 三、設置護欄、護蓋。 四、張掛安全網。 五、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六、設置警示線系統。 七、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2) 第二十條:
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高度在三十五公分以上,五十五公分以下之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 二、以木材構成者,其規格如下: (一)上欄杆應平整,且其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 (二)中間欄杆斷面應在二十五平方公分以上。 (三)腳趾板高度應在十公分以上,厚度在一公分以上,並密接於地盤面或樓板面舖設。 (四)杆柱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公尺。 三、以鋼管構成者,其上欄杆、中間欄杆及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三點八公分,杆柱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 四、採用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材料或型式構築者,應具同等以上之強度。 五、任何型式之護欄,其杆柱、杆件之強度及錨錠,應使整個護欄具有抵抗於上欄杆之任何一點,於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斤之荷重,而無顯著變形之強度。 六、除必須之進出口外,護欄應圍繞所有危險之開口部分。 七、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並不得使用梯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但護欄高度 超過堆放之物料、設備、梯、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達九十公分以上,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 八、以金屬網、塑膠網遮覆上欄杆、中欄杆與樓板或地板間之空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不設腳趾板。但網應密接於樓板或地板,且杆柱之間距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 (二)網應確實固定於上欄杆、中欄杆及杆柱。 (三)網目大小不得超過十五平方公分。 (四)固定網時,應有防止網之反彈設施。
(3) 第二十五條:
雇主對廢止使用之開口應予封閉,對暫不使用之開口應採取加蓋等設備,以防止勞工墜落。
(4) 第三十條:
雇主對於放置各類物料之構造物或平臺,應具安全之負荷強度。
(5) 第二十九條:
雇主對於營造用各類物料之儲存、堆積及排列,應井然有序;且不得儲存於距庫門或升降機二公尺範圍以內或足以妨礙交通之地點。倉庫內應設必要之警告標示、護圍及防火設備。
(6) 第三十九條:
雇主對於不能藉梯子、高空工作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二公尺以上高處營造作業,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
(7) 第四十條: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高度五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並指派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 但依營建法規等不須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者,得由雇主指派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員為之。 二、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三、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紀錄及查驗等相關資料,於未完成拆除前,應妥存備查。 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8) 第四十一條:
雇主對於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以下簡稱施工架組配)作業,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9) 第四十五條:
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 二、以斜撐材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 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但獨 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五十九條第五款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因作業需要而局部拆除繫牆桿、壁連座等連接設施時,應採取補強或其他適當安全設施,以維持穩定。 五、獨立之施工架在該架最後拆除前,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之踏腳桁不得移動,並使之與橫檔或立柱紮牢。 六、鬆動之磚、排水管、煙囪或其他不當材料,不得用以建造或支撐施工架及施工構臺。 七、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基礎地面應平整,且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以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
(10) 第四十六條:
雇主對於施工架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施工架上放置或搬運物料時,避免施工架發生突然之振動。 二、施工架上不得放置或運轉動力機械及設備,或以施工架作為固定混凝土輸送管、垃圾管槽之用,以免因振動而影響作業安全。但無作業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三、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並規定不得超過其荷重限制及應避免發生不均衡現象。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準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
(11) 第四十七條:
雇主不得使勞工在施工架上使用梯子、合梯或踏凳等從事作業。
(12) 第四十八條:
雇主使勞工於高度二公尺以上施工架上從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供給足夠強度之工作臺。 二、工作臺寬度應在四十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之踏板,其支撐點應有二處以上,並應綁結固定,使其無脫落或位移之虞,踏板間縫隙不得大於三公分。 三、活動式踏板使用木板時,其寬度應在二十公分以上,厚度應在三點五公分以上,長度應在三點六公尺以上;寬度大於三十公分時,厚度應在六公分以上,長度應在四公尺以上,其支撐點應有三處以上,且板端突出支撐點之長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但不得大於板長十八分之一,踏板於板長方向重疊時,應於支撐點處重疊,重疊部分之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 四、工作臺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點一公尺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板長,於狹小空間場所得不受限制。
(13)第五十一條:
雇主於施工架上設置人員上下設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實檢查施工架各部分之穩固性,必要時應適當補強,並將上下設備架設處之立柱與建築物之堅實部分牢固連接。 二、施工架任一處步行至最近上下設備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下。
(17) 第五十一條:
雇主於施工架上設置人員上下設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實檢查施工架各部分之穩固性,必要時應適當補強,並將上下設備架設處之立柱與建築物之堅實部分牢固連接。 二、施工架任一處步行至最近上下設備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下。
(18) 第五十二條:
雇主構築施工架時,有鄰近結構物之周遭或跨越工作走道者,應於其下方設計斜籬及防護網等,以防止物體飛落引起災害。
(19) 第五十三條:
雇主構築施工架時,有鄰近或跨越車輛通道者,應於該通道設置護籠等安全設施,以防車輛之碰撞危險。
(20) 第五十九條:
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國家標準 CNS4750 型式之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其他型式之施工架,其構材之材料抗拉強度、試驗強度及製造,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 同等以上之規定。 二、前款設置之施工架,於提供使用前應確認符合規定,並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 三、裝有腳輪之移動式施工架,勞工作業時,其腳部應以有效方法固定之;勞工於其上作業時,不得移動施工架。 四、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 五、屬於直柱式施工架或懸臂式施工架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與建築物連接之壁連座連接: (一)間距應小於下表所列之值為原則。
(二)應以鋼管或原木等使該施工架構築堅固。
(三)以抗拉材料與抗壓材料合構者,抗壓材與抗拉材之間距應在一公尺以下。
六、接近高架線路設置施工架,應先移設高架線路或裝設絕緣用防護裝置或警告標示等措施,以防止高架線路與施工架接觸。
七、使用伸縮桿件及調整桿時,應將其埋入原桿件足夠深度,以維持穩固,並將插銷鎖固。
八、選用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網站揭示,符合安全標準且張貼有安全標示之鋼管施工架。
(21) 第六十一條:
雇主對於框式鋼管式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最上層及每隔五層應設置水平樑。
二、框架與托架,應以水平牽條或鉤件等,防止水平滑動。
三、高度超過二十公尺及架上載有物料者,主框架應在二公尺以下,且其間距應保持在一.八五公尺以下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 第二十一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2) 第三十條:
對於工作場所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等,應依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設置適當之採光或照明。必要時並應視需要設置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
(3) 第三十五條:
對勞工於橫隔兩地之通行時,應設置扶手、踏板、梯等適當之通行設備。但已置有安全側踏梯者,不在此限。
(4) 第三十六條:
雇主架設之通道(包括機械防護跨橋),應依下列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傾斜應保持在三十度以下。但設置樓梯者或其高度未滿二公尺而設置有扶手者,不在此限。
三、傾斜超過十五度以上者,應設置踏條或採取防止溜滑之措施。
四、有墜落之虞之場所,應置備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在作業上認有必要時,得在必要之範圍內設置活動扶手。
五、設置於豎坑內之通道,長度超過十五公尺者,每隔十公尺內應設置平台一處。
六、營建使用之高度超過八公尺以上之階梯,應於每隔七公尺內設置平台一處。
七、通道路如用漏空格條製成,其縫間隙不得超過三十公厘,超過時,應裝置鐵絲網防護。
(5) 第二百七十七條:
雇主供給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持清潔,並予必要之消毒。 二、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 三、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準備足夠使用之數量,個人使用之防護具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或以上之數量,並以個人專用為原則。 四、如對勞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或作預防感染疾病之措施。 前項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有關呼吸防護具之選擇、使用及維護方法,應依國家標準 CNS 14258 Z3035 辦理。
(6)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雇主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應置備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7)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勞工操作或接近運轉中之原動機、動力傳動裝置、動力滾捲裝置,或動力運轉之機械,勞工之頭髮或衣服有被捲入危險之虞時,應使勞工確實著用適當之衣帽。
(8) 第二百八十條:
對於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致危害勞工之虞時,應置備有適當之安全帽及其他防護。
(9) 第二百八十一條: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一四二五三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災害案例一
1.災害發生經過:
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約十時卅分許,某公司勞工甲、乙(罹災者)於內湖從事施工架之拆除作業。當時在第廿七層斜屋頂施工架上從事竹架拆除作業,並於施工架上以麻繩纏繞於門型框式施工架上將於斜屋頂拆除後之竹架吊放至地面。勞工甲當時則在地面將吊放至地面之材料堆放、整理。勞工乙在第廿七層施工架上作業。勞工甲聽到一聲大叫時,回頭已看到勞工乙手拉麻繩在空中滑落。勞工甲看見罹災者墜落至地面後,立即報案。救護人員到場時,發現罹災者已死亡。
2. 災害發生原因:
(1) 未設置安全帶及繫掛裝置。
(2) 吊掛重物未設置起重捲揚機具。
3. 災害防止對策:
(1) 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並應規定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並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 吊掛重物應以捲揚起重機具為之。
災害案例二
1. 災害發生經過:
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十六時許,本市大同區某銀行大樓新建工程正進行花崗石石材按裝作業,建築物南側、東側外牆施工架突然倒塌,二名於二樓外牆從事花崗石材作業之勞工隨之墜落,並被壓於倒塌之施工架下,經搶救後,於十七時五十分救出傷者勞工甲,送醫救治,幸無大礙。十九時三十分救出勞工乙,送醫救治,但傷重不治。
2. 災害發生原因:
(1) 維持施工架側向穩定之繫牆桿及鐵線被切除,而造成施工架倒塌。
(2) 勞工從事作業時,被倒塌之施工架壓死。
(3) 對施工進度之協調、管理缺乏適當之掌控。
3. 災害防止對策:
(1) 施工架應由專業人員事先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同時應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建築物妥實連接。
(2) 為防止施工架倒塌引起危害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其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以維護施工架穩定。定期檢查時對於每一構件及接合處應確認其安全無虞,方得繼續使用,遇有不當之處應立即予以更換或補強。
(3) 加強各有關作業之進度聯繫及協調,對有影響施工安全之作業,應事先評估考慮如何補強,並確實執行。
- 發布單位:職業安全研究組
- 更新日期:11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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