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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SO002T0147-機械安全─聽覺性危險訊號─一般需求、設計及測試

  • 發布日期:105-05-23

SDSO002T0147-機械安全─聽覺性危險訊號─一般需求,設計及測試

職業安全健康協會安全資料表 機械安全─聽覺性危險訊號─一般需求,設計及測試 類號:SDS-O-002
總號:0147

 

介紹

1.使用範圍

本安全資料表的主要目的在於說明機械聽覺性危險訊號的設計原則。

2.名詞解釋

(1)變動聲音:間隔時間至少0.15秒且具有相同長度的兩種不同音調的聲音。

(2)爆發的聲音:間隔0.125到0.25秒的連率且短促的聲音。

(3)訊號特性:與其他訊號不同的聲音組合。

(4)短促聲音:持續時間小於0.5秒的聲音。

(5)段落:具有相同聲音特性的時間區域。

(6)聲波之頻率:每秒壓力變化週期的次數。

(7)聲波之強度:聲波中振幅的強度。

危害

1.潛在危害,災害類型,災害防止對策

聽覺性危險訊號所指的危害主要發生於機械設備故障或正常操作時,所產生的聽覺訊號因為聲音遮蔽或訊號錯誤的原因,造成該訊號未能被操作者或相關人員所接收,而無法及時採取正確的措施,造成傷害。

2.安全裝置之構造,作動,功用等原理

略。

3.相關作業環境之危害

略。

安全需求

1.聽覺性危險訊號應具有任何時候皆可被察覺的功能。

2.聽覺性危險訊號在設計時應考慮信號與使用者所習得經驗的相容性,以免造成接受者的誤判現象。

3.當訊號複雜性相當高時,應採取漸進性的設計,也就是利用分階段訊號的方法,提高接收者的注意力。

4.聽覺性危險訊號應與一般訊號及週周環境的聲音有所區隔,而且具有容易辨認的特性。

5.聽覺性危險訊號應盡避避誤動作的現象,以免降低接收者的警覺性。

6.聽覺性危險訊號應具有一致性及統一性,以免造成混淆。

7.聽覺性危險訊號應符合精簡的原則,同時應避免選擇聽覺向度的極端值,以免造成驚嚇反應,產生反效果。

8.聽覺性危險訊號的強度應大於週還環境聲音強度,以降低遮蔽效應。

9.聽覺性危險訊號應用斷斷且可變的訊號,乙提高接收者的注意力。

10.安裝聽覺性危險訊號時,應進行測試,以了解接收者的反應程度及訊號的有效性。

11.聽覺性危險訊號的使用應考慮使用者的適應性,在轉換期間應考慮與其他訊號合併使用,以提高其效能。

12. 聽覺性危險訊號建議使用頻率在200~500 Hz之間的訊號,已增加接收者的敏感度。

13. 如果作業場所的障礙物較多或傳送距離較遠應使用低頻的聲音,以降低聲音的損失

14. 聽覺性危險訊號使用時,應儘量採用與平時不同的傳播系統,以提高注意力。

15. 聽覺性危險訊號可使用多種不同的技術,如機械、電子、液壓、氣壓、控制等,但設計互鎖裝置時,應儘量利用物質與材料的物理特性。

16. 聽覺性危險訊號不可作為安全防護的的替代方案。

17. 聽覺性危險訊號不可以產生額外的危害。

18. 聽覺性危險訊號的啟動不可以損壞安全防護裝置。

19. 聽覺性危險訊號裝置設計時,應符合人因工程規範,選用適當的顏色、形狀及大小尺寸及裝設位置。

圖1聽覺危險訊號使用的時機

圖1 聽覺危險訊號使用的時機

相關法令、標準

1.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雇主應有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之必要且符合標準之安全衛生設備。

2.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雇主應有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所引起之危害之必要且符合標準之安全衛生設備。

3.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

雇主應有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所引起之危害之必要且符合標準之安全衛生設備。

4. 勞工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第四十三條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0年,台北,勞工安全衛生法。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0年,台北,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3年,台北,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4. EN292-1:1991 "Safety of machinery - Basic concepts, general principles for design - Part 1: Basic terminology, methodology"

5. EN292-2:1991“機械安全 - 基本概念,設計的一般原則 - 第2部分:技術原理和規範”

  • 發布單位:職業安全研究組
  • 更新日期:111-07-25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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