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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點的安全防護移動式護圍

  • 發布日期:105-05-23

作業點的安全防護移動式護圍

IOSH安全資料表 作業點的安全防護移動式護圍 類號:SDS-S-006
  總號:0072

 

介紹

1. 使用範圍

移動式護圍俗稱閘門,可使用於一般性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通常在機器正常操作時,人員或其身體的一部份必須進出危險區域如手動進退料作業,而其操作型態或加工件尺寸不適合使用固定式護圍時,多使用移動式護圍。

2. 名詞解釋

(1) 通道:進入危險區域的路徑,位於危險區域的邊界。

(2) 囓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裝置或零組件,以物理型式結合成一體。

3. 構造、形式種類、優點

(1) 構造:移動式護圍包括本體、支架、位置偵測裝置(如極限開關、近接開關)、動力源(如氣/液壓)、連結裝置等。

(2) 型式種類:移動式護圍可分為上置式、下置式、側開式等型式。

(3) 優點:移動式護圍的優點在於機器處於非危險狀態時,人員或其身體的一部份可以進出危險區域中,增加操作的便利性與彈性。並且在機器處於危險狀態時,將危險區域封閉,限制危險的範圍,並阻隔危險能量的傳遞。

4. 使用場所(作業)、行業、職種、相關作業環境

移動式護圍可使用於一般性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因此其應用範圍很廣,如金屬加工業,木竹加工業,機械製造業等,尤其常見於一般的工具機的安全防護。

危害

1. 潛在危害、災害類型、災害防止對策(安全設施)

(1) 潛在危害:移動式護圍的功能在於人員的安全防護,因此其最大的潛在危害即為故障失效,無法達到安全防護的功能;設計或製作不良,產生尖角或銳角,造成人員割傷;安裝不當,造成人員撞傷或發生機械干涉;設計不良,造成人員被護圍的移動撞傷或夾傷,護圍本體強度不足,物體或碎片飛射,造成人員受傷。

(2) 災害類型:災害類型以切、割、夾、捲、撞傷、物體飛射為主。

(3) 災害防止對策:移動式護圍的偵測及控制元件,應採用高可靠度及失效安全型元件,並依據機械設備及其操作型態,做適當的設計,以符合實際的需要。護圍本體需要足夠的強度,以避免破裂。製作時應避免尖角或銳角的產生,安裝時一定要避免造成機械干涉。定期執行移動式護圍的檢查與測試,以確保護圍的有效性。

2. 安全裝置之構造、作動、功用等原理

移動式護圍本身即為一種安全防護裝置,其構造、作動、功用等原理,詳見本安全資料表內容部份。

3. 相關作業環境之危害

移動式護圍的作業環境為一般作業環境,其作業環境之危害亦同。但需注意其使用環境應避免高電磁干擾,以免引起控制器的誤動作,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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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移動式護圍

使用

1. 當系統正在運轉而且又需要手動進退料,使得操作人員有受傷之虞時,移動式護圍是操作點安全防護的方法之一。

2. 移動式護圍通常固定在機器的機架上,並且與機器的啟動控制系統連結使用。也就是說在移動式護圍未到達設計的位置,並防止操作人員身體任何一部分進入操作點之前,機器無法啟動。

3. 操作點未受到移動式護圍防護的區域,若有任何可能進入操作點的區域,都應加以防護。

4. 移動式護圍與連鎖式固定護圍的結構不同,安全防護理念不同,使用時機也不同,二者不可相互混淆。

5. 移動式護圍不可以做為機器的啟動控制裝置。

6. 移動式護圍可分為A型和B型兩種,並可分為上置式、下置式、側開式三類移動式護圍。

7. A型移動式護圍是獨立控制的移動式護圍,其設計必須達到:

(1) 當機器啟動控制作動而機器尚未啟動之前,將通向操作點的通道關閉(封閉)。

(2) 在關閉移動式護圍之前,無法啟動機器或使離合器囓合。

(3) 當機器運轉行程結束且加工具已停止或離合器已脫離,操作點已無安全顧慮之前,移動式護圍保持關閉,且無法開啟。

8. A型移動式護圍在機器啟動之前就已將操作點封閉住,並且直到機器行程結束,加工具停止之前,A型移動式護圍都保持封閉狀態,因此操作者無法進入危險的操作點。

9. A型移動式護圍通常應用在單行程手動進退料的加工機械。

10. 機器執行的維修保養,調整,故障排除等作業時,通常會將A型移動式護圍全部或部分拆卸,以方便作業的執行。當機器重新啟動之前,必須確認A型移動式護圍已妥善安裝,且已恢復其正常的防護功能。

11. B型移動式護圍是獨立控制的移動式護圍,其設計必須達到:

(1) 當機器啟動控制作動而機器尚未啟動之前,將通向操作點的通道關閉(封閉)。

(2) 在關閉移動式護圍之前,無法啟動機器或使離合器囓合。

(3) 至少在機器具有危險性的行程時,移動式護圍保持封閉狀態,且無法開啟。

12. B型移動式護圍在機器啟動之前就已將操作點封閉,並且在機器的危險行程中保持封閉的狀態,操作者在機器的危險行程中無法進入危險操作點。

13. 對於無法在行程中任一點隨時停止的機器,不適用B型移動式護圍。

14. 當機器啟動後,B型移動式護圍必須保持封閉狀態,直到危險行程結束或是機器的加工具停止。由於B型移動式護圍允許操作者在非危險行程中(此時機器仍處於運轉狀態)進入操作點,因此必須配置剎車系統偵測器及高控制可靠度,以確保操作者的安全。

15. 使用B型移動式護圍必須確保在每一個危險行程之前,將操作點封閉。

16. 使用移動式護圍做為操作點安全防護方式時,必須定期檢查移動式護圍的狀態,並將檢查記錄妥善保存。在操作機器之前必須確定移動式護圍處於良好狀態,並且已完成維護、保養、修理或更換,同時對更換件進行檢查與測試等作業。定期檢查可建立操作者對移動式護圍的信心,並可確認其有效性。

17. 維修和檢查時應由受過訓練的合格人員執行,並參照製造商的指示和程序進行。檢查時機至少應包括:

(1) 每一班開始作業之前,

(2) 當有新的或不同的操作者開始作業前,

(3) 當操作條件改變時,如機器經過調整、刀具更換、加工件尺寸改變等,

(4) 對機器或移動式護圍進行維護或修護之後。

18. 檢查項目至少應包括:

(1) 極限開關、纜繩、閥、氣缸、柱塞等,是否有物理性損壞,是否操作正常,

(2) 氣壓管線是否有漏氣,或是有磨損或破損的徵候,

(3) 是否牢固的固定或安裝,以避免下列危害:

A. 硬體安裝鬆脫

B. 使操作者作業姿態不良

C. 在操作點之外產生未防護的夾切點

D. 可能進入操作點的未防護區域

(4) 作動檢查

A. 當啟動控制保持作動狀態時,除非移動式護圍已完全封閉,機器行程不會啟動。

B. 對B型移動式護圍而言,如果護圍未完全封閉之前,而機器的啟動控制已解除,此時護圍可以重行打開。

C. A型移動式護圍必須保持封閉,直到加工具完全停止。

D. B型移動式護圍必須保持封閉,直到危險行程結束或加工具完全停止。

(5) 適當的設定檢查

A. 適當的空氣壓力和流量控制,以保持適當的護圍速度和力量。

B. 潤滑。

C. 當護圍封閉時,操作點是否已完全防護。

19. 移動式護圍不可以造成操作者的危害,如銳角、尖角、安裝不良、夾傷、撞傷、絆倒等。

20. 移動式護圍必須具有足夠的強度,以防止加工件飛射的危害。

21. 移動式護圍可以使用透明的材料,以增加加工作業的可視性。

22. 移動式護圍做為操作點有效的安全防護方式,監督者必須確認此裝置有效的使用,檢查與維修。

相關法令、標準

1.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雇主應有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之必要且符合標準之安全衛生設備。

2.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四十三條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3.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五十八條

雇主對於左列機械部分,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等︰

(1) 紙、布、鋼纜或其他具有捲入點危險之捲胴作業機械。

(2) 磨床或龍門鉋床之鉋盤、牛頭鉋床之滑板等之衝程部分。

(3) 直立車床、多角車床等之突出旋轉中加工物部分。

(4) 帶鋸(木材加工用帶鋸除外)之鋸切所鋸齒以外部分之鋸齒及帶輪。

4. 機械器具防護標準第十一條

安全護圍等之性能,應符合左列規定︰

(1) 安全護圍能使勞工之手指不致通過該護圍或自外側觸及危險界限者。

(2) 安全模,在上死點之上模與下模(使用拖料板者,係指在上死點之上模與下模脫料板)之間隙及導柱與軸襯之間隙在八公厘以下。

(3) 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具有不致使勞工之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

(4) 自動衝剪機械,具有可自動輸送料材料,加工及排出成品之構造。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0年,台北,勞工安全衛生法。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0年,台北,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3年,台北,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1年,台北,機械器具防護標準。

5. National Safety Council,USA,Industrial Safety Data Sheets I-712, 1986, "Power Press Point-of-Operation Safeguarding: Movable Barrier Devices"。

  • 發布單位:職業安全研究組
  • 更新日期:11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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