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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選用防爆電氣設備,保障勞工職業安全。

  • 發布日期:114-07-25

  

正確選用電氣設備

 

  鍋爐為工業廣泛使用之熱能供應設施,為減少空氣污染,部分鍋爐已將燃油設備改為燃氣設備,然而作為鍋爐燃料的燃氣,例如天然氣(NG)、液化石油氣(LPG)等,均屬「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可燃性氣體,相關場所應依該規則第177條及其他相關法規、國家標準(CNS 3376-10)之規定,場域須確認有無因洩漏、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並劃分該場所之危險區域,如經判定為危險區域範圍,所使用的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如電動機、變壓器、連接裝置、開關等,統稱防爆電氣設備),均應具符合危險區域劃分之防爆性能構造。

  根據國內外相關防爆規範,燃氣鍋爐場所必須採用符合國際標準IEC 60079、國家標準CNS 3376等防爆標準的電氣設備,並確保設備經常性檢查與維護,特別是在高危險區域。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勞安所)研究建議,事業單位應運用風險評估,進行燃氣鍋爐場所之危險區域劃分,再依據危險區域等級,選用適當之防爆電氣設備。

  選用防爆電氣設備,首先應決定防爆的構造,再依所選定防爆構造,選擇適當的規格,選定防爆構造及共通規則謹說明如下:

一、依場所危險區域等級選擇合適之防爆構造或EPL(設備保護位準)(表1)

  0區場所風險較高,對防爆要求也相對較高,其次為1區場所,再其次為2區場所。換言之,一般適用於0區場所之防爆電氣設備也可裝設在1區或2區場所,適用於1區場所之防爆電氣設備則可裝設在2區場所,但適用於2區場所之防爆電氣設備,不能裝設在0或1區場所。

二、溫度等級的選定(表2)

  防爆電氣設備的溫度等級(設備表面可能產生的最高溫度)如表2所標定之特定最高表面溫度,不可以超過該使用場所爆炸性氣體之著火溫度(ignition temperature),同時在實際選用時應有10℃之寬限值。以天然氣為例,天然氣的著火溫度為482℃,所以選用防爆電氣設備最高表面溫度,應以不超過天然氣著火溫度之設備。倘若無法查得燃氣之物質資料,則應諮詢專家建議,並確認該物質之溫度等級後,方可安裝合適之防爆電氣設備。

三、張貼產品安全標示(TS標章)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規定,對於防爆產品的製造者或輸入者,應於申報網站進行登錄,並將安全標示(如圖1所示)張貼於產品明顯處,使用者可於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查詢登錄產品資訊。

  另外,防爆電氣設備之施工方式、品質差異對於防爆功能及效果影響甚鉅,建議事業單位應請具防爆電氣安裝施作技術及經驗之專業廠家,以提升施工品質,確保防爆功能之有效性。事業單位亦須加強員工教育訓練,特別是在操作燃氣鍋爐等設備,應遵循正確操作流程,並定期檢查防爆設備的運行狀況,此外,應配備適當的監控系統,並建立完善的危險區域管理制度,以確保勞工在工作期間的安全防護,減少工作場所的潛在危險,為職場安全提供更有力的保障。相關研究報告可參閱勞安所網站/研究成果。https://results.ilosh.gov.tw/iLosh/wSite/ct?xItem=35795&ctNode=322&mp=3

 

表1 防爆電氣設備保護構造或EPL與場所等級對照

防爆電氣設備保護構造或EPL與場所等級對照

補充:

危險區域依據發生之頻率和持續時間,將爆炸性氣體環境分成上述等級:0區(Zone0):爆炸性氣體環境連續或長期存在之場所;1區(Zonel):爆炸性氣體環境在正常操作下可能存在之場所;2區(Zone2):爆炸性氣體環境在正常操作下不太可能發生,即使發生也只存在短時間之場所。

其中,i代表本質安全,安全等級之高低分為ia及ib、s代表特殊型、d代表耐壓防爆外殼、p代表正壓外殼、e代表增加安全、n代表保護型式。

 

 

檢定合格標示說明

圖1 檢定合格標示說明

資料來源:工業技術研究院防爆電氣設備安全技術資訊;網址:https://www.mepeccd.itri.org.tw/explo/文件下載-防爆電氣設備安全技術資訊_2024.pdf。

 

表2 電氣設備之最高表面溫度與溫度等級

電氣設備之最高表面溫度與溫度等級

 

  • 發布單位:職業安全研究組
  • 更新日期:114-07-25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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