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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SE067T0110-營建用提升機

  • 發布日期:103-06-10

SDSE067T0110-營建用提升機

IOSH安全資料表 營建用提升機 類號:SDS-E-067
總號:0110

 

介紹

1. 使用範圍

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所謂「營建用提升機」係指於土木、建築等工程業中,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可載重物至較高的距離,並能於短時間內處理大的載重量。形式種類如圖1~6所示。此外其結構簡單,組裝方便,能在惡劣工作環境下操作。然而營建用提升機載重愈大,昇降行程愈長,一旦飛落、倒塌、捲夾等發生意外,所造成的影響與危害也愈嚴重。

圖1 單柱式提升機

圖1 單柱式提升機(資料來源:日本營建用提升機安全檢查構造基準)

圖2 雙柱式提升機

圖2 雙柱式提升機(資料來源:日本營建用提升機安全檢查構造基準)

圖3 雙柱式提升機

圖3 雙柱式提升機(資料來源:日本營建用提升機安全檢查構造基準)

圖4 雙連側提升機

圖4 雙連側提升機(資料來源:日本營建用提升機安全檢查構造基準)

圖5 長跨徑提升機

圖5 長跨徑提升機(資料來源:日本營建用提升機安全檢查構造基準)

圖6 水泥塔

圖6 水泥塔(資料來源:日本營建用提升機安全檢查構造基準)

2. 型式種類

(1) 塔式提升機

(2) 雙柱式提升機

(3) 單柱式提升機

危害

1. 潛在危害、災害類型、災害防止對策

本機具設備之潛在危害有(1)物體倒塌(2)墜落滾落(3)物體飛落(4)感電

(1) 物體倒塌:物體倒塌之主要原因為組立或拆除時未詳細擬定施工計畫,或現場未依擬定之作業程序施工;未事先加以評估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營建用提升機各組件固定不確實以致倒塌。

防止對策:

A. 妥擬施工計劃。

B. 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須經檢查機構核可並確實施工。

C. 相關訓練合格之人員在場監督指揮。

D. 各機組件加強固定點。

E. 固定螺絲應確實鎖緊,老舊螺絲應予以淘汰,且須定期檢查維護。

F. 電銲材料需具備足夠強度且電銲應確實。

G. 加強對作業人員之教育訓練。

H. 風速過大時(如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五公尺),應增設拉索以預防其倒塌。

(2) 墜落滾落:實施營建用提升機之組立工作或鋼索等之檢查作業時不慎墜落;因營建用提升機未設專人操作,致使用人員常因需自行操作,導致操作錯誤造成危險。

防止對策:

A. 基座危險區域應設置安全防護。

B. 營建用提升機設置爬梯及圍欄。

C. 設置工作安全母索及扣環。

D. 實施教育訓練並要求作業人員佩帶安全帶。

E. 任用專人操作營建用提升機,以減少許多不當或不熟悉之操作所引起之意外災害,且操作人員於運轉中,不得擅離操作位置。

F. 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並設置警告標示。

(3) 物體飛落:組合安裝作業施工不慎導致物體飛落;吊運之鋼索斷裂;營建用提升機因機件故障而墜落。

防止對策:

A. 手工具以不影響工作的情形下連繫於工作帶。

B. 老舊機組件之檢查及汰舊換新。

C. 搬器應於裝卸口設置門扉。

D. 以貨台作為搬器時,裝載散裝物時,應設有防止貨物掉落之設備。

E. 營建用提升機之絞車應設置制動器,用以制動搬器之下降。

F. 操作台之位置如其上方有物體掉落之虞者,應設置防護網。

(4) 感電:電銲過程漏電導致工作人員感電;工作人員接線時,動作錯誤而致導電。

防止對策:

A. 電動工具應有接地裝置。

B. 移動式或手提式電動手工具或設備,應裝設防止觸電的遮斷器。

C. 移動式電線應架高且插座避免潮濕。

D. 配電箱各開關使用漏電斷路器。

E. 電線外週橡皮絕緣層若有破損或老化,應立即更換,且應使用絕緣電線。

F. 電銲機裝設防電擊裝置。

G. 加強對作業人員之教育訓練。

使用(流程圖詳圖7)

1. 組立注意事項:

(1) 應選任作業監督人員,從事指揮作業方法、配置勞工、檢點材料、器具及監督勞工作業。

(2) 基礎須堅硬平整,使不致發生差異沈陷。

(3) 機坑周圍須設置堅硬之擋土設施。

(4) 塔式提升機之升降塔架應依下列規定施作:

A. 於頂部設有防止升降塔架扭轉之水平構件。

B. 由基礎起18m高度之處及頂部,應固定於建築物,且須利用繫壁桿予以支撐。

C. 導軌須安裝金屬件,確實予以固定。

D. 應設階梯至頂部。

E. 在升降塔架側面水平距離1m以內有通路、工作台等時,應在1.8m之高度,於升降塔架之側面裝設圍欄。

F. 以貨台作為搬器者,應於裝卸口設置門扉。

(5) 雙柱式提升機之導軌,須依據設置原理,計算其固定間距,並確實於每一間隔以內之處及頂部,固定於建築物或堅固之施工架,並利用拉條予以支撐。

(6) 單柱式提升機之導軌,須依據設置原理,計算其固定間距,並於每一間隔以內之處所及頂部安裝金屬件,確實固定於建築物或堅固之施工架。

(7) 提升機與施工架或結構體結合方式須經強度計算並確實施作。

(8) 利用貨台作為搬器之雙柱式或單柱式提升機,其穿越貨物裝卸口全幅之遮斷設備,應設於裝卸口之地板邊緣,水平距離0.4m - 0.6m之間,且高度在地板面0.7m - 0.9m之間。

(9) 以貨台作為搬器之營建用提升機,其貨物裝卸口之地板邊緣,與貨台地板邊緣之間隙,應在4cm以下。

(10) 以貨台作為搬器之塔式提升機之貨台,除裝卸貨物部份外,其餘部份須設置圍欄。

(11) 以貨台作為搬器之雙柱式提升機及單柱式提升機之貨台,裝載散裝物時,應設有防止貨物掉落之設備。

(12) 攀登梯踏板之間隔應在25cm以上35cm以下,且應均勻設置。踏板與最近固定物之水平距離,應在15cm以上。無側木者,踏板應有防止人足橫滑之措施。

(13) 確認拉條不得接近架空電路。

(14) 確認有牽索之拉條是否依下列規定施作:

A. 使用索夾、張緊螺旋扣、套管等金屬具張緊之,且張緊螺旋扣應有防止反轉之措施。

B. 確實安裝於牽索、固定錨或有同等以上堅固之固定物。

C. 使用馬鞍環、套管等金屬具,緊結於塔式提升機之升降路塔,或雙柱式提升機之導軌。

(15) 營建用提升機搬器內均應設置原動機及絞車。且絞車應設置制動器,用以制動搬器之下降。

(16) 絞車之安裝不得有浮懸、脫卸及搖動等現象。(機械部份)

(17) 絞車之捲筒直徑與捲進捲筒鋼索之直徑比,或捲揚用鋼索通過之槽輪,該槽輪直徑與鋼索直徑之比,均應在20以上。

(18) 鋼索與絞車之捲筒,搬器及座台之緊結部份,應使用合金套夾、壓實或插銷等方法緊結之。

(19) 齒輪、軸及軸聯結器等迴轉部份,於迴轉中有勞工接觸而引起危害之虞之處所,應設置圍欄或覆蓋。

(20) 螺栓、螺帽、螺釘、鍵、拴鍵及銷等應有防止鬆弛或脫落之設施。

(21) 各機組件應加強固定點。

(22) 結構部份之錨釘或螺孔,應使用鑽孔機鑽孔,且不得有迴紋或裂紋。(施工)

(23) 除強力螺栓摩擦接合者外,螺栓、螺帽及小螺釘,應有防止鬆弛或脫落之措施,且應應確實鎖緊。且電銲應確實。

(24) 結構部份之鋼材採銲接施工者其電銲材料需具備足夠強度,且應使用電弧銲接。除非母材經預熱處理,攝氏零度以下不得銲接。此外,若結構部份以錨釘接合者,不得再施行銲接。

(25) 結構部份之銲接部份須充分熔合,不得有裂痕、過熔低陷、堆疊或凹陷等有害之缺陷。

(26) 勞工從事高處作業時須配置安全帶並佩戴安全帽。

(27) 加強對作業人員之教育訓練。

(28) 提升機裝設工作應經專業訓練合格人員擔任之。

(29) 確實實施試車、載重試驗及竣工檢查,檢查合格方得使用。

(30) 鋼索若直徑減少超過7%、扭結或有顯著之變形或腐蝕者,不得使用。(鋼索)

(31) 對於捲揚用鋼索,當搬器之位置處於最低時,絞車之捲筒上應餘留二捲以上之長度。

(32) 營建用提升機之操作室或操作台應設置於不妨礙操作所必要之位置。但操作人員與信號指揮人員之間能確實保持聯絡者除外,且應於容易操作之位置設置開關器、控制器、制動器、操作部份及警報裝置等。(操作室)

(33) 操作台之位置如其上方有物體掉落之虞者,應設置防護網或其他防止物體掉落危害之設備。

2. 使用中注意事項

(1) 營建用提升機不得乘載人員。但若實施檢修、調整等作業時,則須採取足以防範人員墜落或物體飛落等措施。

(2) 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並設置警告標示。

(3) 禁止工作人員進入下列場所:

A. 搬器升降時可能危及安全之處。

B. 鋼索之內角側及鋼索通過之槽輪可能危及安全之處。

C. 因安裝部分之破裂,致引起鋼索之震脫、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之飛落,致可能危及安全之處。

(4) 基座危險區域應設置安全防護。

(5) 每日於工作開始前應由專人實施安全檢查,確實無誤後方可使用。

(6) 專業廠商之定期保養(至少每月一次)應確實,並詳實作成記錄,檢查項目建議如下:

A. 制動器及離合器有無異常。

B. 捲揚機之安裝狀況。

C. 鋼索有無損傷。

D. 導索之固定部位有無異常。

(7) 任用專人操作提升機,且嚴禁操作人員於運轉中擅離操作位置。

(8) 提升機之操作人員須經專業訓練並測驗合格,亦即須熟悉機械操作之各項規定,及緊急事件之處理方法,並確實依規定操作。

(9) 電線若有破損,應立即更換,且應使用絕緣電線,裝置漏電斷路器。

(10) 操作捲揚機時,需注意現場是否潮濕及有無感電危險。

(11) 因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下,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12) 如遭受瞬間風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以上地震後,應於再使用前確認無異狀後,方得使用。

圖7 營建用提昇機使用程序流程圖

圖7 營建用提昇機使用程序流程圖

相關法令標準

1.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1) 第一百一十六條:於中型營建用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自行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前項荷重試驗,係指將相當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實施升降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2) 第一百一十七條:對於營建用提升機,應於捲揚用鋼索上加註標識或設警報裝置等,以預防鋼索過捲。

(3) 第一百一十八條: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使用,應不得超過積載荷重。

(4)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使用,應不得乘載人員。但實施檢修、調整等作業時,經採取足以防範人員墜落或物體飛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5) 第一百二十條: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使用,應禁止勞工進入左列工作場所:

一、因營建用提升機搬器之升降而可能危及勞工之場所。

二、捲揚用鋼索之內角側及鋼索通過之槽輪而可能危及勞工之場所。

三、因安裝部分之破裂,致引起鋼索之震脫、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之飛落,致可能危及勞工之場所。

(6) 第一百二十一條: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豎坑或基底部分打掃作業,應於搬器下方橫置足以承受搬器重量之角材、原木等,並使用制動裝置確實控制搬器之墜落。

(7) 第一百二十二條:對於營建用提升機,如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五公尺之虞時,應增設拉索以預防其倒塌。

(8) 第一百二十三條: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拆卸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從事檢修、調整、組配、拆卸作業時,應選任作業監督人員,從事指揮作業方法、配置勞工、檢點材料、器具及監督勞工作業。

二、操作人員於運轉中,不得擅離操作位置。

三、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並設置警告標示。

四、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下,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9) 第一百二十四條:對於營建用提升機,如遭受瞬間風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以上地震後,應於再使用前就其制動裝置、離合器、鋼索通過部分狀況等,確認無異狀後,方得使用。

(10)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一百四十九條:對於左列各起重升降機具,如適用本規則認有因難者,得報請當地勞動檢查機構核定,免除適用本規則之一部或全部:

一、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及人字臂起重桿。

二、積載荷重未滿○.二五公噸之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及簡易提升機。

三、升降路或導軌之高度未滿十公尺之營建用提升機。

四、其他構造特殊者。

2.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1) 第十一條:對於下列人員,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七、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

3.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1) 第二十三條:對於營建用提升機,應每月依左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制動器及離合器有無異常。

二、捲揚機之安裝狀況。

三、鋼索有無損傷。

四、導索之固定部位有無異常。

(2) 第五十一條:對於營建用提升機,應於每日作業前,依左列規定實施檢點:

一、制動器及離合器性能。

二、鋼索通過部分狀況。

4.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定期自動檢查人員設置要點:營建用提升每月定期自動檢查一次。

災害案例

1. 災害發生經過:

台北市某十二層新建大樓工程設置長跨距提升機載運鋼筋,模板支撐、水電管料等材料。該提升機載貨台長十五公尺,寬一.五公尺,係沿左右兩側鋼桁架外附之導軌作垂直升降。災害發生當日,工地主任及四名鋼筋工,搭乘該提升機欲上升至八層頂。當載貨台上升至約六樓許,左側載貨台突然傾斜,隨之整個載貨台連同三名勞工墜落,另一名勞工則及時抓住鋼桁架而懸吊於半空。墜落之三名勞工均因傷重不治死亡。

2. 災害發生原因:

(1) 維持載貨台下齒輪密切與導軌接合之導輪,因其固定螺絲鬆脫而致導輪在運轉中脫落,並導致載貨台齒輪自導軌脫離。

(2) 專屬載貨用之提升機違規搭乘人員。

3. 災害防止對策:

(1) 長跨距提升機應定期檢查,每日並就各種安全裝置及齒輪導軌接合狀況、導輪固定及運轉狀況實施檢點。

(2) 提升機嚴禁搭乘作業人員,除將該禁令揭示於堤升機載貨台外,並要求提升機操作人員嚴格執行。

  • 發布單位:職業安全研究組
  • 更新日期:11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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