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徵求「呼吸防護具管理落實配合廠商」

  • 發布日期:102-09-10
說明:
空氣中有害物必須採取通風設施等控制措施,來降低勞工之暴露,若無法採取適當控制措施或特定狀況下,可選用適當呼吸防護具來降低暴露。呼吸防護具要能達到保護勞工之效果,必須選擇適當有效之呼吸防護具,進而要勞工正確使用,安全衛生法規業已有完整之規定,包括
1. 決定是否需要呼吸防護具—缺氧症預防規則有關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置備,設施規則第278條或第287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有暴露於有害物之虞者,應提供勞工呼吸防護具。
2. 呼吸防護具需求類型—設施規則第278條或第287條規定呼吸防護具之「適當防護具」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4條規定採購防護具時應有符合實際需要之具體規範並於驗收、使用前確認其符合規定。
3. 呼吸防護具使用管理—設施規則第278條或第287條規定呼吸防護具之「使勞工確實使用」及第277條規定呼吸防護具之選擇、使用及維護方法,應依國家標準CNS 14258 Z3035辦理。
根據本所研究資料顯示,事業單位對於前二項有較清楚認知,也符合相關規定,只是缺少文件證明,而對於呼吸防護具使用管理,事業單位並不清楚也缺少具體措施。呼吸防護具使用管理最主要包括教育訓練與密何度測試,本所已掌握相關技術,並已實際協助事業單位進行,就推動經驗來看,87%擔心口罩有洩漏問題,而經過訓練及密合度測試後,91%較有信心正確配戴口罩,可見得透過管理措施,除了符合法規要求外,也能提升勞工正確使用呼吸防護具經驗,讓勞工獲得適當之保護。
法規要求事業單位應該建構呼吸防護具選用管理措施,包括要求、發放、及訓練等,事業單位應提出相關措施資料證實並未違反法規,也才能落實保護勞工之目的,本所將透過推動,將經驗提供事業單位參考,落實保護勞工目的。
 
作法:
為增加勞工正確使用呼吸防護具觀念及信心,落實事業單位遵守呼吸防護具選用相關法規,本所將提供相關經驗,透過事業單位配合共同辦理訓練與密合度測試,讓勞工獲得更確實之保護,也展現事業單位真正關心照顧勞工及遵守相關規定之決心。有意願事業單位向聯絡人聯繫。
 
聯絡人:
陳春萬02-26607600#207,wann@mail.iosh.gov.tw FAX:02-26607732或陳俊瑋02-26607600#210 
 
P.S. 初步評估表格請詳附件
  • 發布單位: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
  • 更新日期:111-07-25
  • 點閱次數:

檔案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