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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SP008T0056-管線拆離

  • 發布日期:103-06-10

SDSP008T0056-管線拆離

IOSH安全資料表 管線拆離 類號:SDS-P-008
  總號:0056

 

介紹

1. 使用範圍:工廠中已使用多時的管線,因為維修、破損、拆遷或需要重新更改既有之化學品輸送管線時,所執行之管線拆離作業,皆屬之。

2. 名詞解釋:

(1) 迫淨(purge):意即用惰性氣體將管線內殘存之毒性、可燃性、腐蝕性的氣體或液體帶出,清除管線內之殘氣或殘液,以便於進行切管換管等工程,一般亦稱呼為頂除、頂氣、置換或吹除等。

(2) 作業相關環境:管線拆離作業現場可能會有毒性、易燃或可燃性氣、液體的存在,並且可能會因為施行動火作業而導致爆炸等意外事故,若是高架作業,則必須注意墜落的危險。

危害

災害類型:

1. 火災、爆炸之危害:

(1) 在進行管線拆離作業前,沒有事先將管線清理乾淨,使得管線有可燃物質存在,在進行作業時,引燃可燃物質,造成火災爆炸。

(2) 作業場所中含有可燃氣體或物質、引火性液體之蒸氣存在,且其濃度達到爆炸範圍內,在進行管線拆離作業時,引燃這些可燃混合氣體,造成火災爆炸。

(3) 管線中輸送的若是易燃性液體,在進行拆離作業之前未事先將管線關閉,造成在進行拆離作業時,引燃管內的可燃物質,造成火災爆炸。

(4) 輸送物料的管線,如為絕緣性材質所構成,其具有累積靜電之能力。當靜電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放電產生火花,若作業環境中又有可燃物質存在,就可能因而引起火災爆炸。在進行管線拆離作業時,如果沒有事先採取防範措施,就可能會因此造成危險。

(5) 在進行管線拆離作業時,因用火不當而引燃週遭可燃物質,造成火災。

2. 中毒:

(1) 在進行管線拆離作業前,沒有事先將管線清理乾淨,使得管線有毒性物質或其它有害物質的殘留,結果在進行作業時,這些毒性或有害性物質外洩,造成之危害。

(2) 管線中所輸送的物質為毒性物質或可燃物質,在進行拆離作業前,未事先將管線關閉,或有將管線關閉但被人誤觸開啟,因而導致進行拆離作業時造成危害。

(3) 作業環境中含有毒性物質,且其濃度超過容許濃度(PEL),在進行管線拆離時,造成之危害。

3. 高溫氣體之危害:

管線內所輸送之物質為高溫氣體,在進行拆離作業前,未事先將管線關閉,或有將管線關閉但遭人誤觸開啟,在進行拆離時,高溫氣體大量外洩,引而造成危害。

4. 機械、設備所引起之危害:

(1) 起重機具(固定式、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所造成之危害。(危害類型:物體飛落、傾倒、墜落等。)

(2) 電弧熔接設備及氣體熔接設備所引起之災害。(危害類型:感電灼傷、燒傷、火災等。)

5. 其它:

管線中所輸送之物質,在拆離作業前未清理乾淨,導致拆離時管中物質外洩,其蒸氣可能致人昏迷、窒息,或者與其接觸可能導致嚴重凍傷等。

災害防止對策:

1. 管線拆離前需先進行迫淨的作業,並確定管線內殘餘氣體低於爆炸下限。

2. 非必要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並需確保施工處沒有火源或熱源的存在。不得已必須施行動火作業時,必須事前申請動火工作許可證,再進行動火作業。

3. 若拆離的管線內原本流通的化學物質屬於毒性化學物質,施行管線拆離之作業人員必須配戴防護具,如防護衣、防毒面罩或手套等等,以保護自身的安全,避免直接暴露在毒性化學物質之下。

4. 若欲拆離的管線位於高處,施行管線拆離的工作同仁必須配戴安全帶及安全帽,以防止墜落。

5. 除非管線為PVC等不會產生靜電之材質,否則在施行管線拆離作業前,必須先做接地聯結的工作,以避免靜電產生的危害。

6. 管線拆離前,必須確認兩端閥門已緊閉,以確保化學物質不會不斷地流入管線中,而產生洩漏。

7. 管線拆離前,必須先確認管線及其內部之蒸氣溫度,以避免發生被高溫所燙傷的意外事故。

作業程序

1. 管線拆離的施工作業程序:

(1) 管線拆離工程施工前之準備事項,包含動火許可證的簽發。

(2) 迫淨管線內之內容物。

(3) 在該拆離管線的兩端,各至少以一個手動隔離閥牽斷。

(4) 依上鎖程序在各閥掛籤。

(5) 確認管線殘存量。

(6) 從該管可能最高點緩慢排放惰性氣體。

(7) 進行拆管程序

2. 作業前準備之安全事項:事前的準備與管線拆離的程序一樣重要,如能確切的做好這些準備工作,再以謹慎、小心的態度,遵照標準作業程序進行,即能使從事管線拆離的人員及人民更有安全的保障。

(1) 管線拆離工程施作前應事先確認:

A. 管內物質種類。

B. 適用的迫淨方法。

C. 相關的閥件是否確實關閉且不洩漏。

D. 確實量測或瞭解管內的殘氣量是否合於施工標準。

E. 較長的管路中,以選擇中段作測量會較為準確。

(2) 監工執行現場作業協調與控制。

(3) 召開施工前安全會議。

(4) 作業前工作人員安全教育衛生教育訓練。

(5) 事前訂定緊急應變計畫。

(6) 若在管線拆離的過程當中必須使用電銲等類會產生熱、火花的作業,則必須事前申請動火作業許可單。

作業中之安全事項:

1. 迫淨管線內可燃性氣體、毒性物質等內容物

(1) 頂水應先以「清洗劑頂清管器」清洗管線。

(2) 無法以「清管器」清洗時,以長途管線管存量容積2.5倍(含)以上的清洗劑量清洗。

(3) 清洗完成後,管線應以空氣或氮氣迫淨乾淨。

(4) 確認無殘留清洗劑存在後,於管線兩端加盲板或將管線隔離切斷盲封。

2. 確認管線殘存量:

(1) 如果有自動迫淨設備,則在迫淨管線後,此設備會自動量測管線內部之殘氣壓力狀況。

(2) 如果為人工迫淨,就要遵照標準作業程序(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 SOP)來進行,並確實量測管線內部殘氣狀況。

(3) 修改管路前,應確認管內已無易燃物、易爆流體。

(4) 舊管線切割時,須先鑽孔量測或以其他方法確認管內無易燃物才可施行動火作業。

3. 管線拆離作業施行時,管線殘存氣體噴漏時,應變、通報與設置警戒區的安全考量事項:

(1) 應考量發生地點為廠內或廠外,附近人員之多寡,透過廣播告知並疏散人員。

(2) 如為廠外尚須考量風向作交通管制及將災區用警示帶阻隔。

(3) 強制管制人員的進出,因為如開關電器、抽煙、發動汽、機車都會給予可燃性氣體點燃的機會。

(4) 勸告週遭民眾勿圍觀,避免不慎點燃洩漏物時,發生爆炸,波及四周圍觀群眾。

4. 除了空氣、水及氮氣外,不得任意排放製程物料至大氣,應排放至適當之接收器或管路。

5. 任何時候須拆開管路,須假定設備為滿載且為受壓狀況。

6. 操作人員必須穿戴適當之個人防護配備才可進行工作。

7. 應清楚瞭解製程上控制閥,絕不能當作隔離閥,也不能視為足以依賴的保護措施。

8. 粉狀物料或易燃性流體,當分離或排放操作時,易累積靜電致引燃,因此應接地或跨接處理,以減少靜電累積。

9. 安全上鎖及掛籤,應緊密配合使用,並依照上鎖許可辦法簽發。

10. 如排出物係易燃性者,其受器不能有絕緣襯裡,並應一同接地。

11. 若為閉塞管路之拆管時,其注意事項如下:

(1) 查驗該管線可以排氣處所。

(2) 確認可予以隔離之閥。

(3) 擬定隔離及放空程序供操作主管核准。

(4) 使用臨時接通之惰性氣體,儘量放空原料。

(5) 關閉必要閥,以隔離含排空點在內之管線。

(6) 依照上鎖程序於閥上掛籤。

(7) 如排出物係易燃性者,其受器不能有絕緣襯裡,並應一同接地。

(8) 置放承受容器於排出點下,打開排出口及排氣口。

配合機具:清管器,可以分為下列四種:

1. 清淨用清管器:用於清除管線內部附著之積垢、異物,控制流體對管壁之腐蝕,增加管線流動效率。

2. 分離用清管器:同一管線用於輸送多種流體時,可使用此型清管器將兩種不同流體隔離,避免相互摻混影響產品品質。

3. 排除用清管器:用於排除殘留於管線系統內之流體,例如水壓試驗後所留下之水。

4. 管內檢測用清管器:用於定期檢測管線內部之損壞或腐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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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清管器使用圖

相關法令、標準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 五 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二、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第二十三條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必要之教育及訓練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十八 條  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者,係指:

一、自設備洩漏大量危險物等,有因該等物質引起爆炸、火災等致生災害之緊急危險時。

3.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一六八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消防設備之設置,應依消防法規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七三條  雇主對於有危險物或有油類、可燃性粉塵等其他危險物存在之虞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應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無危險之虞。

第一七五條  雇主對下列設備有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者,應採取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或其它去除靜電之裝置:

五、易燃粉狀固體輸送、篩分等之設備。

第一七七條  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指定專人對於前述蒸氣、氣體濃度,於作業前測試之。

四、蒸氣或氣體之濃度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時,應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煙火及其它為點火源之虞之器具,並應加強通風。

第一九八條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其配管,為防止危險物洩漏或操作錯誤而引起爆炸、火災之危險,應依下列辦理:

四、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蓋板、凸緣、閥、旋塞等接合部分,應使用墊圈等接合部密接。

五、操作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閥、旋塞、控制開關、按鈕等,應保持良好性能,標示其開關方向,必要時並以顏色形狀等標明其使用狀態。

六、為防止供料錯誤,造成危險,應於勞工易見之位置標示其原料、材料種類、供料對象及其它必要事項。

第一九九條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為防止因爆炸、火災、洩漏等造成勞工之危害,應採取下列措施:

五、確定為輸送原料、材料於化學設備或自該等設備取出產品之有關閥、旋塞等之正常操作。

六、確定冷卻、加熱、攪拌及壓縮等裝置之正常操作。

七、保持溫度計、壓力計或其它計測裝置於正常操作功能。

八、保持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自動警報裝置或其它安全裝置於異常狀態時之有效運轉。

第二八四條  雇主對於從事地面下或隧道工程等作業,有物體飛落

       、有害物質中毒、或缺氧危害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必要時應置備空氣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塵面具等防護器材。

第二八五條  雇主對於勞工以電焊、氧焊從事熔接、熔斷等作業時

       ,應置備安全面罩、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等,並使勞工確實戴用。

雇主對於前項電焊熔接、熔斷作業產生電弧,而有散發強烈非游離輻射線至危害勞工之虞之場所,應予適當隔離。但工作場所採隔離措施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災害案例

事件:鎮興橋液化石油氣管線拆遷工程爆炸案

時間: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點十五分

地點:高雄市前鎮區鎮東一街

事由:某公司進行液化石油氣管線切換工程,在頂水完工後進行鑽孔測試時,因管線內殘存大量瓦斯外洩,引發嚴重氣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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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鎮興橋液化石油氣管線拆遷工程爆炸及大火現況

1. 災情:

(1) 人員傷亡:造成工作人員、附近居民、路人、消防隊員十四人死亡,十一人受傷。

(2) 財物損失:房屋全毀五戶、半毀十八戶;汽車十四輛、小貨車二輛、消防車三輛、鏟土車三輛及挖土機一輛燒毀;機車全毀六十四部,半毀十部。

2. 賠償:死亡者家屬每人發放慰助金新台幣一千零二十一萬元、死亡者家屬發放慰問金約四十萬元,至於傷者部份,現已積極展開賠償談判事宜。根據達成之賠償協議,預計房屋全毀者,每戶發放住戶安置費約五十萬元、房屋補助金約二十三萬元。汽機車賠償金預計發放約一千一百三十七萬元。另經評定為受災戶者,每戶發放災戶慰問金約十萬元。其他尚有不動產部分之賠償金之協商。

3. 災情原因:

(1) 頂水作業之不完善:由於頂水的管線長約二十七公里,且高低位差無法確保完全清除管內殘氣,導致部份液化石油氣積存管內死角。

(2) 未確實做好可燃性氣體測定工作。

(3) 未遵守標準作業程序。

(4) 未確實做好鑽孔檢測工作。

(5) 當油氣外洩時,未做好人員疏散工作及煙火管制工作。

4. 事故探討:

(1) 頂水的方式是否恰當,是否使用氮氣或水中加化學藥劑來清除,會比水來的有效,且較不易殘存於氣。

(2) 動火許可單並未完整簽發,便進行鑽孔作業。

(3) 負責做鑽孔檢測的人員專業知識不足,無法適時發現管內含有大量石油氣。

(4) 當發現瓦斯外洩時,緊急應變能力不足,此可以看出事前並未做緊急應變計劃及演練。

(5) 當瓦斯外洩時,未做好煙火管制工作,導致最後氣爆的發生。

(6) 在長達二十七公里的的管線,竟然沒有閥門設置,導致事故發生後無法緊急斷絕石油氣,使火勢延燒近十三小時才撲滅。

(7) 未找有此項工程經驗之合格廠商施工,並建立優良廠商資料以供選擇。

5. 違反法規

(1)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違反營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而造成職業災害者,將處雇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雇主對於有危險物或油類、可燃性粉塵等其他危險物存在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的作業,應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定無危險之虞。

(3)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對於作業場所有引火性液體的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疑慮者,雇主應指定專人做好作業前測定工作;蒸氣或氣體的濃度達爆炸下限值的三○%以上時,應即刻要求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點火源之虞的機具,並加強通風等有關措施。

主要參考資料

1. Theodore C. Lemoff, P.E., 1995; "Liquefied Petroleum Gases Handbook", 4th Edition, ISBN 0-87765-403-4,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2. F. P. Lees, 1996; "Loss Prevention in the Process Industries", 2nd Edition, ISBN 0-7506-1547-8, Butterworth-Heinemann, Oxford, UK, Vol. 1: 3/12-16 .

3. 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 1983; "A Guide to the Safe Handling of Hazardous Materials Accidents", USA..

4. 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1995;"液化石油氣安全輔導技術手冊",經濟部工業局。

5. 高雄煉油總廠, 1993;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6. "大林廠工安衛生組作業程序書-管線拆除安全守則",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總廠。

  • 發布單位:職業安全研究組
  • 更新日期:11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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